一方面这和我国目前广泛实施的项目核准、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计划分配制度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发电机组核准后即可享受该省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而分省上网标杆电价依据之一就是省内发电机组预期的平均利用小时数,假设某省在进行标杆电价测算时认定未来一段时间内该省的平均利用小时以5000 小时计算,那么该省内火电机组的成本及利润应当在 5000 小时内得到补偿,并以此为基础得出该省标杆上网电价,相应的在省内机组未完成核价利用小时数之前全部发电权(合同)属于省内发电企业(发电合同优先生产权)。因此,电网公司在组织开展电能交易时,本应首先确保本省内发电机组的核定利用小时数,即优先省内平衡,如果在此基础上不能保障全省电力供应,则应积极开展跨省(区)电能交易。实际上受到利益驱动,电网企业在计划之外组织交易时,往往忽视或者侵害了省内发电企业的优先生产权。
另一方面,我国开展的跨省(区)电能交易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电价降低,不仅送电省份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低于该省标杆电价,在受电省份的落地电价也低于该省的平均购电价。送电省份的电网企业通过组织发电企业低价外送,赚取输电费;受电省电网企业通过低价外购电,进一步降低了其购电成本,两地电网企业的积极性均高。而送电省发电企业不得不低于标杆电价外送,受电省发电企业本应在计划内的部分电量空间却被外购电所占,所以此类跨省(区)电能交易的实质就是牺牲了送、受两省发电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