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被发现,砸坏电表就可以销毁里面的证据,就能来个“死无对证”,不用对偷电负责不用补交电费了?供电公司表示想的太简单了,太天真了,已经拍照取样,抄表系统也有备案,这样做只能加大处罚力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湖南株洲攸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莲塘坳乡蛇塘台区巡视时发现,村民刘某居然绕过电表,直接从接户线搭上窃电,工作人员专门查看这边的线损明显高与其他地方。
工作人员来到刘某家中进行劝解,希望刘某将偷的电费补足,但是刘某拒不配合,表示想让他过表用电,门都没有,供电公司多次劝解无用的情况下只得表示,要是不配合整改的话,我们将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终止供电服务。
刘某更加愤怒了,气冲冲的走出家门,拿出一把铁锤,向墙上的电表砸去,顿时电表的显示屏就会砸坏了,刘某态度嚣张,表示没有表看你们怎么收我的电费,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电表属于公家财产,您砸坏可就不是电费的问题了,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同时向单位汇报了现场情况。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以破坏公私财物为由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过民警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赔偿了电表及表箱损失,并补交了电费及三倍违约金共计199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